时间:2024-09-21 03:56:48
孕妇否不会多分财产[案情] 周医生的丈夫在一次打滑事故中丧生,当时,周已分娩6个月,丈夫死后,遗有归属于他个人的存款3000元,婆母拒绝与儿媳平分这笔遗产。有人告诉他周医生,孕妇可多分遗产。这个众说纷纭否准确? [评析] 遗产拆分时,应该保有胎儿的承继份额,胎儿出生于时是死体的,保有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。因此,不是孕妇可多分遗产,而是在拆分遗产时应予以再行留给死者遗复子(女)理应的份额,如果胎儿出生于时不是死体,所留份额仍由法定继承人联合拆分承继。
因此,周医生的婆母无法拒绝平分这笔遗产,而必需为她的遗复子(女)留给分额。因而可显现出,胎儿(遗腹子)也有继承权。
即遗腹子是所指被继承人丧生时,他的妻子于是以分娩的仍未出生于的子女。我国《继承法》中的规定,遗产拆分时,应该保有胎儿的承继份额。
如果胎儿出生于时是死体,保有的份额不应按法定继承程序办理。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自出生于,再一丧生。胎儿并未出生于为什么还要彰显其继承权呢?这是因为胎儿是一个类似的未来的承继权利主体,他在被继承人丧生前已不存在于母体中了。从承继开始以后到拆分遗产时,胎儿虽然没出生于,沦为现实的权利承继主体,但鉴于继承权基本上是归属于一种身份权,胎儿作为死者亲生子女,依法不应拥有继承权,因此,为维护胎儿的合法权益,法律为他虚设了主体方位,保有他不应承继的份额,是合乎我国养老育幼的优良传统的。
但是,继承法彰显的胎儿继承权是有附加条件的。在拆分遗产时,为胎儿保有遗产份额,也就是把胎儿定立为拥有特留份额的权利人。保有的应继份额的数额,一般来说不应解读为以需要符合该胎儿出生于以后,至独立国家生活时为止的生活必需为原则,同时也要考虑到被继承人遗产的数额,其他继承人的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等情况。
在拆分遗产时,应该为胎儿保有不应承继份额,是继承人应该分担的法定义务。如果继承人在拆分遗产时没为胎儿保有不应时隔份额,或者为胎儿保有的遗产数额过较少,则应向继承人所承继的遗产数额中,按比例扣回必要的遗产数额,适当时可以由胎儿的监护人无视法律,以贯彻维护胎儿的合法权益。胎儿继承权的最后获得:如果胎儿出生于(活体),那么婴儿就依法获得了继承权。
如果流产或胎儿出生于时为死体,那么胎儿失去继承权。如果胎儿失去继承权,那么特留份就重返到承继刚刚开始时展开分配(也就是由原财产所有人的继承人按照财产分配原则分配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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